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2)

发布时间:2021-06-07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11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11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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