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司资本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07

法律

2.内容

①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②公司设立时,须将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

③资本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④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减资本须履行法定程序。如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

3.评价

利:

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弊:

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

(二)授权资本制

1.概念

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

2.内容

①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

②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

③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④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

3.评价

利:

①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

②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

③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弊:

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折衷资本制

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两种类型。

1.许可资本制

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2.折衷授权资本制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思考:

我国现行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资本制还是折中资本制?

讨论:

资本信用or资产信用 ?

有学者提出: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学理,中国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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