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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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 5月1日起,一直在百姓购房时引起争议的公共走廊、楼梯下空间等使用面
积的计算问题,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刚刚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因开发商多算分摊公共使用面积而引起的纠纷,制定出计算标准,
从而让百姓在购房时心中有数,并降低开发商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可能。
据了解,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要注明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
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但是,由于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中,缺少对部分内容的明文规
定,也为部分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不少百姓在购房时,尽管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但由于没
有相应的标准,只有干吃哑巴亏。
该通知明确规定,必须由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实施测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
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
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
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
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计算建筑面
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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