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系统管理规程(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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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不局限于某一固定的模式,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各项职责应全部落实到相关部门及岗位,不得有遗漏。
一般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一)生产管理部门
主要质量职责:负责有关生产操作文件的制定;按照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培训生产操作人员;协助相关验证工作等。
(二)质量管理部门
主要质量职责: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GMP文件;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室管理、物料及成品检验、环境监测、物料放行、持续稳定性考察等);质量保证(包括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等);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召回;自检;培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人员;验证管理工作等。
(三)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部门
主要质量职责:负责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文件的制定;按照文件规定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组织相关验证与确认等。
(四)物料供应部门
主要质量职责:负责采购合格的物料;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管理等。 (五)仓储部门
主要质量职责:负责物料及产品的贮存,物料发放及产品发运等。 (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主要质量职责:负责管理机构的建立,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负责培训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等。
(七)注册管理部门
主要质量职责:负责药品注册相关事宜,确保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及生产过程符合注册要求;组织与生产工艺相关的验证等。
第四章 质量保证系统的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