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丧葬文化之殃煞详解(10)
时间: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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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丧葬出煞文化
于阴阳家,请推殃煞出离之日期、时辰、方向)。
《中部县志》(二十一卷·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记载:堪舆家就殁者之生辰八字推算出殃之日期时辰,届时,全家人避至他处,名曰“避殃”。
《重修灵台县志》(四卷·民国二十四年南京东华印书馆铅印本)记载:阴阳家更有回煞避殃之说,刘氏榛谓:父母而忍加以殃名,是不孝之最通天矣。邑俗于亲丧虽不避殃,而独有加殃状之名。且缁黄忏度, 滥觞于梁武帝,邑俗于亲丧所以建醮忏罪为名,是亲无罪而强加以有罪之举,其不孝孰甚。然不合各端,相沿已久,挽回实难。聊辨数言,附录于此,以待质我邑之有识者。
《朔方道志》(三十一卷 民国十六年天津华泰书局铅印本)记载:又近世阴阳家有避殃、斩殃之说,刘氏榛谓:“父母而忍加以殃名,是不孝之最通天矣。”而郡俗又甚之以斩,罪更可容诛乎。僧道忏度,虽非古礼,然命意在求父母之超生,其于为子之情,尚不大谬,固无容深辨云。
《夏邑县志》(九卷 民国九年石印本)记载:初卒之三日,乡多霍汤避殃,葬摔牢盆,饭僧施食等事,诗礼家无之。
《太康县志》(十二卷 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记载:始死未殓前,有请阴阳家写殃状者。
《新安县志》(十五卷 民国二十八年石印本)记载:出葬之日,仍用阴阳家书殃状贴大门外,载明某日出殃,意谓死者之厉气,遇之者凶。至日,合家出避,谓之“避殃”。
《汉口小志》(不分卷 民国四年铅印本)记载:回煞,俗呼“回殃”,芦竿作梯,倚于屋檐,云亡人由此而下地,或洒灰以验足迹。
《荆州府志》(八十卷 清光绪六年刻本)记载:丧葬,将属纩时,封殓成服。三日后关门,按丧日推算回煞。是夜设酒肴于丧次,家人避于外舍。相传有煞神引死者归家,触之则凶。
《辰溪县志》(四十卷·清道光元年刻本)记载:某日,亡者当返,设酒肴迎之,谓之“回煞”。
《华阳县志》(三十六卷·民国二十三年刻本)记载:算定某日,设酒馔,布灰于堂室,家属皆出门远避,曰“回煞”。
《武阳镇志》(十四篇·一九八三年铅印本)记载:从死亡之日起,以七天计数,称“头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终七”。“头七”用草灰撒满死者生前来往的室内外地面,办酒菜饭食于灵前供祭,以示死者最后回家;亲属须离家避忌,到鸣放鞭炮时,家人才能回家进屋。
《合川县志》(八十三卷·民国十年刻本)记载:依选择家言,推查亡命于某日出魄,孝家备香烛,供果品于死者告终之时与地,举家远避,曰“回殃”,又曰“回煞”。
《江津县志》(十六卷·民国十三年刻本)记载:初,道士之开灵也,同时必开七单。七单者,自亡者死日起算四十九日而七七毕,盖亦取来复之义。谓亡者之魂每经一七必来复也,故每七必作佛事以度脱之。贫家亦必荐袱,俗谓“烧袱子”,为化七。开七之外,又有推煞之说。推煞者,推算亡者出煞之期也。谓人死后魂生于天,魄降于地,自死日起经若干日,魄由地出。其出之高度,煞期之远近,均以亡命干支所属推算。届期,家属内外皆出避,谓之“避煞”。灵前寝室筛灰于地以验之,亦间有现异迹者,理亦不可解。
《越厅全志》(十二卷·清光绪三十二年铅印本)记载:于三日没时并七日没时,设香帛、醴酒,遍室洒灰,举家回避。逾时开门,视死者来否,于灰面验其痕迹,谓之“回煞”。
《贵州通志》(一七一卷·民国三十七年贵阳文通书局铅印本)记载:死之后七日必殷奠,七七乃止。或曰七为阳数,冀其还阳,取七日来复之义。或曰本身之干,遇七而克;甲日生者,七日遇庚而甲克也。恶其克也,故必殷奠以禳。又有回煞之说,至回煞之日,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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