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管理机制(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该局共投资30余万元用于防盗设施建设,在局办公大楼、办税服务厅和七个基层税务所安装了自动警报系统和防盗设备,让不法分子望而却步。去年以来,该局辞退了原来的门卫,聘请了保安公司的保安,门岗管理实现了规范化、专业化。同时,重新落实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成立了守楼护院巡逻队,各宿舍楼选出了楼长,24小时对机关大院重点部位进行巡逻,机关大院安全系数大大提升,未发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被县委、达标先进单位。
3、忽略了第三方信息的可信度。第一方涉税由信息企业和个人自身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须由税务机关举证,此类举证的证据来源,主要依赖与第三方涉税信息或稽查;第二方涉税信息主要依赖税源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和责任心,其真实性,准确性也依赖与第三方涉税信息或税务机关考核部门;第三方涉税信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银行、垄断企业或行业等组织提供,其内容因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益或经济利益,其真实性、合法性更为可靠。
4、外部监控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全方位互动机制没有建立。目前除工商、国税、国土、建设、房产部门部分涉税信息通过手工操作和人工管理反馈传递外,其余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一直没有相应的地方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梳理,税务机关未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银行、垄断企业或行业等组织做到横向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创新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机制法律支撑依据
《征管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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