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改革开放30年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研究(9)

发布时间:2021-06-07

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主办学地位。但是事实上高校至今也无法实现自主办学。

长期以来,政府对高校采取的是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政府包揽了从举办到办学、管理的一系列权力。一些本该由学校决策的事务被集中到政府。从办学经费投入、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师管理等,高校的一举一动几乎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实际上很有限。比如在专业设置权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全国统一的专业目录, 并严格依照专业目录审批高等学校设置新的专业, 尽管出发点不无可取之处, 但不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 有碍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设置专业, 调整专业结构, 不利于学校办出特色。再如在教学管理权上,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教学计划中必须开设的课程, 甚至规定课程名称、课程教学内容、课时等, 使学校调整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余地很小,不能适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

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具有不对等性,高校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在高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可强制其履行;而政府不履行职责,学校只能请示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高教体制改革后,虽然政府给高校下放了一些权力,但由于办学经费大部分受制于政府财政,高校实际享有的权力仍十分有限,两者权限划分一直很模糊,尚未完全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7]。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不少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教育界和法律界目前需要正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按纠纷的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1、受教育权方面的纠纷

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46条以及《教育法》第9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目前发生的受教育权方面的纠纷主要体现在招生入学、学籍管理以及学位、学历的授予等问题上。比较典型的案件有:1999年刘燕文因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起诉北京大学。同年,田永违反考场纪律被退学但学校却没实际上办理退学手续,毕业时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因而起诉北京科技大学。2001年,何建宇因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其他专业的安排,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志愿以外的专业,起诉学校非法录取。同年,黄渊虎起诉武汉大学,认为学校没有按照择优录取原则录取其为博士生。2004年,成都某高校一对大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被学校勒令退学,两名学生提出诉讼等等。这一系列的高校教育纠纷案中,部分案件法院受理并做出了判决,而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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