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改革开放30年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研究(13)

发布时间:2021-06-07

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这样,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容易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比如对留宿异性的学生和怀孕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大范围公布就是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漠视、对违纪学生乱罚款就是对学生合法财产权的侵犯。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

面向21世纪的中国,进入了崇尚法治,追求法治的时代。法律已经渗透和扩展到社会生活和管理的各个领域。可以预见,在21世纪,我国将要在更大的程度上步入法治社会。而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高等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已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依法治校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针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破除影响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障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总体而言,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一)理顺政府与高校间的法律关系,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首先,要理顺政府与高校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间的法律关系,不仅在于政府转变其职能,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向高校放权,使高校逐步成为具有自主办学权的实体,更重要的是在放权的同时真正确立有效的高等教育法律调控机制,重视法律对调整政府与学校关系的作用。不仅要运用法律手段,明确规定两者各自的权力(权利)、职责及利益,实行政府与学校分开,并用法律巩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成果,还应在教育行政管理的每个环节上完善法律调节的形式和方法。国外教育发达国家,早已完成了由举办者向管理者的过渡,用法律、经济、计划、评估、监督、信息服务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高等教育实施组织和领导,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高等教育工作,其方法、机制和手段无疑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其次,要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多数高校都具有较长的办学历史, 形成了自己的办学传统和经验,拥有较强的办学实力, 办学水平,是国家高等教育的中坚力量, 政府应当充分相信这些学校是珍惜学校的社会声誉的, 是不会砸自己牌子的,对这些学校要敢于放手, 尽可能扩大办学自主权。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逾千所, 各校之间既有层次上的差别, 又有办学水平高低的差别。对于千差万别的千余所高校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 限制了不同特点的高等学校发挥其自身优势条件, 办出自己的特色。特别是限制了条件较好、层次较高、质量较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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