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_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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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营
择难以充分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还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政府的偏好与社会经济的利益一致,由于他的有限理性和认识,了解制度不均衡以及设计、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他仍然不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
3.交易费用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度的有效性
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比作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假如交易费用无限大,就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人类社会就会处于完全无序的状态。交易费用下降,经济制度的效率就会提高。下面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前的搜寻和信息费用、贷款过程中的谈判和签约费用及贷款后的监督和执行费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意识薄弱等特点及其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前搜集其信用、经营等信息的成本巨大。
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谈判和签约是一个繁琐的过程。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银行在之前搜集到的信息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和贷款可行性分析,在同意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要与借款人就贷款的具体条款(包括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等)进行谈判,最后,在谈判达成一致时。借贷双方要签订贷款合同以及附属的担保合同,要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对质押物进行过户。可以看出,贷款过程的谈判和签约将花费较长的时间,交易的费用也会很高。
贷款后银行要对贷款和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仅要经常检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还要定期对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进行检查和分析,因此。监督的费用也较高。
除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获得资金支持外,中小企业也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但中小企业同样面临上市手续繁琐、审批耗时、道路艰辛、公关费用高等问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当交易费用很大。交易成本较高时.企业不会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或证券市场获取资金支持。
对于何谓民间借贷。已有的文献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有的学者还对民间借贷做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本文对民间借贷的定义不做过多探讨,根据主流观点将其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我国正规金融制度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双重缺陷。导致资金供求的失衡,诱致性地促动了民间借贷制度的自发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存诸多难以弥补的缺点,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组织和个人为追求制度供求矛盾而产生的潜在利润的自发性反应,是潜在利润的内在化过程,较之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更高的制度适应效率。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演进具有不均衡特征。国家可通过引导、认可等方式使其得以规范。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即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因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等熟人间。借贷双方在长期交往中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所以整个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搜集费用、谈判签约费用与监督执行费用都大大降低。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能用比银行借贷等正规融资方式小得多的交易费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
虽然民间借贷可能产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负面影响,但其确实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测算出我国2003年民间借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2007年调查显示,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民间借贷往往依靠个人在其社会关系范围内建立起的个人信用或是其所在企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信誉。因而可以大大节约借贷关系中的因信息搜寻或信用障碍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使融资行为既简便易行又安全可靠。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既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又能保护好出资方的本息安全。
通过上述问题现状与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依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金融产品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不可能的;即使通过银行体系与制度的创新也难以有效解决银行业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目标与中小企业自身贷款能力有限的矛盾.而且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需政府做出巨大投入.商业性中小银行则普遍存在着经营风险大、资金来源有限、经营效益不高且往往被地方政府行政控制等问题而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担保制度自身仍存在很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有效解决;通过直接融资或寻求创业投资的帮助目前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只能是望梅止渴。
在诸多解决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针对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小等原因。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中小企业通过其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寻求资金来源,加之以企业自身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社会信誉进行民间融资。因为贷款人均为借款人的亲戚朋友等与其具有血缘、亲缘、地缘等密切关系的个人或其负责的企业。所以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等较为全面、及时的进行把握。通过社会关系形成的借贷关系双方易彼此信任,贷款人也能对借款人形成有效及时的监督。这样。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交易费用大大降低。贷款协议的履行率也能达到很高的水平。
五、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多年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尝试了不同的办法,但大多都根植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上。所以也很难走出融资越改越难。门槛越改越高的怪
圈。
六、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由于民间借贷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产生。故在对其规范过程中必须顺应其自身发展规律,减少政府等外部力量对其自身运行机制的干预。而另一方面,为使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政府须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与控制。遵循该制度设计思路,笔者提出如下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
@万方数据
<商场现代化)2010年7月(下旬刊)总第6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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