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监督管理标准(18)

发布时间:2021-06-06

安全体系

Q/HN-2-7202.15.054-20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金属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HB—J—08.L07—2009《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技术标准》,特编制

此细则,适用于伊敏电厂六台机组运行、检修、设备改造期间金属部件监督。

一、 金属监督范围

1.1.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

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管道、联箱相联的小管。

1.2.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导汽管、联络管。

1.3.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3.82MPa的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

1.4.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蒸发段、省煤器管、联箱和主

给水管道)。

1.5.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1.6.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

1.7.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

1.8. 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5.88MPa的旁路管、疏(放)水管、排(抽)汽管、

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

1.9. 机组范围内油管路及储油罐。

1.10. 风扇磨煤机叶轮前盘、后盘、联接梁及其螺栓。

二、 金属监督内容

2.1. 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

2.2. 焊接质量的监督

2.3. 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导汽管监督

2.3.1. 管件及阀门的检验监督

2.3.2. 支吊架的检验监督

2.3.3. 低合金耐热钢及碳钢管道的检验监督

2.3.4. 9%~12%Cr系列钢制管道的检验监督

2.4. 高温联箱的金属监督

2.5. 受热面管子的金属监督

2.6. 汽包的金属监督

2.7. 给水管道和低温联箱的金属监督

2.8. 汽轮机部件的金属监督

2.9. 发电机部件的金属监督

2.10. 紧固件的金属监督

2.11. 大型铸件的金属监督

2.12. 机组范围内油管路及储油罐的监督

三、 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

3.1. 受监范围金属部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15,或相应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进口机组用金属

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应国家的技术标准。

3.2. 材料代用应按DL/T715 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3.2.1. 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持慎重态度,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应选择成分、性能略优者;代

用材料壁厚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设计要求。

3.2.2. 制造、安装(含工厂化配管)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的认可,并经批准;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总

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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