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文字部分(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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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
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资质
等级要求: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7、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
8、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
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连建管“(2006)636号文”规定: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托的项目经理进行投标。一个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需承担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必须在上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原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备案后方
可承担。
(2)投标人必须执行连建综[2006]542号文,苏建工(2006)164号文规范劳动用工,实行《劳动计
酬手册制度》,中标单位须提供清欠办出具的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证明。
(3)本工程执行连建招(2009)277号文、苏清办【2012】14号文、苏清办【2007】13号文、苏清办【2008】13号文、苏清办【2010】13号、苏清办【2011】13号、连清办【2010】4号文、连建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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