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13
时间:2025-07-13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曲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业工程招标代理的市场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均为副本原件并附复印件1份)及单位介绍信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前到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地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方式。但均不得以压低代理费用,违规操纵招标等作为确定代理单位的条件。
第九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应当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所必需的有关文件和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即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费)、行贿、回扣、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不得与招标人签订虚假合同。严禁超越、出借资格或挂靠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的业主、投标人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
标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后,才能从事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力量独立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服务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写,评标定标标准及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有关情况,对评标活动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其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主要通过对代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以及必须开展的业务检查、考核和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将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记录在案,并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作出评价,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条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曲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