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3PE防腐监理基本要求(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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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GB/T8923中规定的Sa2.5级,锚纹深度达到50~90um。表面予处理后的钢管应在4h内涂敷,超过4h或钢管表面返锈时,应重新进行表面予处理。监理的检查方式为:首次除锈进行旁站,确认生产能力合格后,以后随机抽查。
3.2.3 防腐层成型。钢管加热温度应根据环氧粉末的胶化温度确定,环氧粉末应均匀涂敷到钢管表面,且厚度应不小于120um,胶粘剂层应不小于170um,聚乙烯层厚度应不小于3.4mm。监理将采取随机抽查上述施工的温度、速度等参数进行监督。
3.2.4 防腐层涂敷完成后,应去除管端部位的聚乙烯层。管端予留长度为100-120mm。监理将抽查实物与施工记录进行对比以考察其工作的符合性。 3.2.5 管道检验与记录。
1)
施工单位对防腐层外观应100%检验,防腐层外观应平滑、无暗泡、无麻点、无皱折、无裂纹,色泽均匀。
2) 3) 4)
各层防腐层厚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电火花检漏电压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漏点、耐冲击、粘接力、压痕硬度、涂层电阻率、耐老化、阴极剥离性能、破坏性试验等检验应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对1)、2)监理将抽查实物与施工记录进行对比以考察其工作的符合性。对3)、4)监理将见证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测量与记录的工作过程。 3.2.6 标记。检验合格的防腐管道应在距管端400mm处标明产品标志,包括钢管规格、型号、防腐等级、防腐管编号、执行标准、制造厂名、生产日期。承包商每天生产的管道经过自检合格后,必须当天报现场监理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