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流动人口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6

保健服务工作质量的抽查评估,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

第十五条 开设围产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的医疗保健单位,应定期召开或参加村级(居委会)妇幼保健或计划生育网络人员的例会,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妊娠及婴儿出生情况。

第十六条 各医疗保健单位应利用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流动孕产妇有关妇幼保健知识指导,提高其保健意识和能力,使之主动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各医疗保健单位应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安全,孕产妇经高危筛查、复查,有合并症、并发症或产时可能出现异常者,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孕期保健管理常规》、《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执行,及时将高危孕产妇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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