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流动人口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接受单位应及时发出“宁波市孕产妇或儿童户口迁入回执”,填写“宁波市户口迁入孕产妇或儿童登记册”,按孕产妇或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与统计。

第五条 本市户籍暂时居住(一年以内)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孕产妇或儿童,原建册单位应填写“宁波市孕产妇或儿童委托通知单”,随同保健册一起移交至代管的妇幼保健单位,并做好“宁波市委托孕产妇或儿童登记册”的登记及“回执单”的回收工作,凭代管单位“回执单”进行系统保健管理统计。

受委托代管单位,必须接受代管,及时出具“回执单”,按要求对孕产妇或儿童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并在孕产妇或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另页登记。代管结束,代管单位应及时将保健册交于原建册单位进行继续管理及统计。

第六条 本市户籍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孕产妇或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去户籍地妇幼保健机构建册的,现居地妇幼保健机构应事先告知户籍地妇幼保健机构,由后者委托前者建册,提供保健册号码,并办理委托代管手续,按要求对孕产妇或儿童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并在孕产妇或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另页登记。统计归入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将保健对象的情况输入电子生育监测系统,委托单位应随时掌握保健对象的情况,共同提高围产保健和儿童保健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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