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流动人口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6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

宁波市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工作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在原《宁波市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管理办法》(甬卫发 2003 93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跨县(市)、区流动的孕产妇、儿童和居住在本市的市外户籍孕产妇、儿童。

第三条 本市户籍跨县(市)、区流动的孕产妇、儿童保健原则上由户籍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册、管理及统计。居住在本市的市外户籍孕产妇、儿童原则上由暂住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户籍已建保健册的孕产妇或儿童,在户籍跨县(市)、区迁移时,原建册单位应填写“宁波市孕产妇或儿童迁出通知单”,随同保健册一起移交至迁入地妇幼保健单位,并做好“宁波市户口迁出孕产妇或儿童登记册”的登记及 “回执单”的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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