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结构治理(7)

时间:202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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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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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宗法色彩的企业,在决策运营中常常受宗法规则的约束,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的驱动。这就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在运营决策时常常表现出“超市场性”的深层根源所在。

由于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产权比较单一或个别股东所占比例极大,就容易导致企业决策权集于一人之身。于是,企业的命运也系于一人。这就使得企业家个人的素质对于中小企业的兴衰成败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不必否认,这种“集权式的决策运营结构”在中小企业创业初期,有利于搁置相互之间的权力争斗,在大家公认的某个权威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大大减少决策过程中的拖拉扯皮,果断地抓住市场机遇,迅速出击,实现经营目标。也就是说,这种集权式的决策运营结构往往只适于“小规模”的经济组织。

与国企的“政企不分”相对应,我们不妨把中小企业的这种集权式决策运营结构称为“家企不分”。不管是“政企不分”还是“家企不分”,其背后都是用某种“非经济、超市场”的力量来取代市场规则,这正是中国的市场经济达不到西方市场经济高度的根本原因之一。

中小企业要建立起科学的决策运营结构,就应遵循发达国家通行的“三权分立”框架(指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之中,决策权是源头,是首要的权力,它实行的是“委员会制集体决策运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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