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结构治理(2)

时间:2025-04-06

法学论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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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架空,自己家的鸡,下的蛋却被“佣人”(经理层)拿走了,自己只落得两手空空,本想当“甩手掌柜”的,最后却往往沦为“空手掌柜”。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否定两权分离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两权分离也有其充足的理由:(1)经济学家早在18世纪就明确论述过现代工业大生产必然导致普遍的两权分离;(2)由于股份制公司逐渐

成为主流,将导致所有者囿于精力、能力、成本等因素而无法直接经营企业,经理层将成为实际上的企业控制者,两权必然分离;(3)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上看,现代企业也必须进行两权分离。因此,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建立起一套扬其长避其短的、适合自身情况的“适度两权分离”,而不能脱离自身实际去追求盲目的“过度两权分离”。

中小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

中小企业大都是从单人业主制开始起家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两权合一”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公司产权结构,企业由一个人拥有并经营,业主本人既是“委托人”,同时也是“代理人”,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链”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风险。这种产权结构,能帮助中小企业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动,即通常所说的“小有小的优点”。但问题就在于,与优点相伴而生的是其与生俱来的缺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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