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报告格式规范(10)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20‴~35‴不应写成2~35‴;
1.2×107~1.3×107不应写成1.2~1.3×107;
11°~30°25′不应写成11~30°25′;
5 mm×20 mm×35 mm不应写成5×20×35 mm。
5.6 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字
23‴±2‴不应写成23±2‴;
(20±3)%不应写成20±3 %或20 %±3 %。
5.7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
5.8 年号用4位数表示,如:2008年,不可表示为08年。
5.9 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一两个小时”。
5.10 表格中年月日的标记可用扩展格式。年月日之间使用半字线“-”。当月和日是个位数时,在十位上加“0”。如:1994年9月30日和1994年10月1日可分别写作1994-09-30和1994-10-0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