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财政局(4)

发布时间:2021-06-06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九)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跟进投资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七)区、县(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市和区、县(市)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下同];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企业和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也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八)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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