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财政局(3)

发布时间:2021-06-06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8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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