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6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4-14 17:56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函(2008)137号

发布日期:2008-4-14

执行日期:2008-4-1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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