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6)

时间:2025-03-10

件。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做好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
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
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四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在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
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
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一条 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

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
案情况等。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
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四十二条 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
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接入
点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
的业务报文。
第四十三条 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
对:
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
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
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日将故障日
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
数据保存期,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
门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数据
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
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

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
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
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电子商
业汇票
系统运营者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
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四十六条 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
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
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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