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3-10

统功能模
块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附7)
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模块变更清单》(附8),通过
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申请(系统参与者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应由系统参与者的
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
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
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
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变更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
建立。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
方式或变更功能模块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退
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块的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
办理。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
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
模块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
接者。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管理,应由承接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
(附9);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分属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进行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
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
者。
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作为
承接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
行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
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

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
的;
(四)其他影响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送达书面通知。系统参与者退出程
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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