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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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
费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
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
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
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
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
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
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
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
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
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
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其法人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
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
简称中国人民银
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附1);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附2),需以纸
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
(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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