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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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医院建设的需要,规范与提高医院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水平,使之达到安全、可靠、技术经济指标合理,运行、管理与维护方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参照国际通用标准与作法,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医院试验类建筑内的医用气体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各医疗机构应按相应的医疗科目和流程,选择并建设所需的若干医用气体子系统。 1.0.4 医用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
1.0.5 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统筹考虑,合理选择、优化系统,其技术参数与要求均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1.0.6 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医用气体 medical gas
用于麻醉、治疗、诊断或预防用途,作用于病人或医疗器械的单一或混合成份气体。本规范规定的医用气体均由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
2.0.2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 medical gas pipeline system
指一个完整的系统,包含气源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及设置有阀门、终端组件的管道分配供应系统。 2.0.3 医疗空气 medical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医用空气管道系统提供并作用于患者。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2.0.4 器械(用)空气 instrument air
经压缩、净化的空气,由医用空气管道系统提供,为外科工具提供动力。主要成分是一定比例的氧和氮,并限定了污染物的浓度。 2.0.5 医用合成空气 synthetic air
由医用氧气、医用氮气按照氧含量为21%的比例混合而成。经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可用作替代医疗空气的气体。
2.0.6 医用真空 medical vacuum
由医用真空管道系统集中供应,为排除病人体液、污物与治疗用途液体而设置的负压系统。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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