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21)

发布时间:2021-06-06

(2) 气体供应源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5.4节中相关规定; (3) 气体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为50μm; (4) 汇流排与医用混合气体钢瓶的连接应有防错接措施。 4.3.4 医用气体汇流排应使用工厂制成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含有氧气成份的医用气体钢瓶汇流排材料应使用铜及铜合金; (2) 含有氧气气体的汇流排高压端阀门,不应使用快开阀门。

(3)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的减压装置,应满足本规范5.4.4及5.4.7条的规定。 (4) 含有氧气气体汇流排的控制电源,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5) 二氧化碳、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应有防结冰措施。

(6) 各种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4.3.5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含氧气体放散管应远离火花散放点。

4.3.6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4.3.7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开。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4.3.8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设在建筑物内时,通风次数不应少于8次/小时。

4.3.9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站房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纳入医院总体设计中。保证排放的医用废气不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4 医用真空汇 I

4.4.1 一般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P3、P4生物实验室、放射性沾染场合。

(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设置为独立真空汇系统。

(3) 非P3、P4类试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储气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医用真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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