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的价值及其相对性(3)

时间:2025-03-10

如题………………

选择动机、选择方案和选择的结果都有重大影
响。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不应是人的权利的宣言,应是人
的责任的宣告③”。结婚后,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在
物质上、生活上必须互相照顾,彼此抚养;父母对孩子有抚养
和教育的义务,有把子女养大,给予子女关怀和帮助的义务,
这些处在婚姻中的义务,就使得夫妻双方在对待婚外恋的问题
上很慎重。走进结婚礼堂的时候深深相爱的双方,随着岁月的
流逝,家庭生活柴米油盐的琐碎,可能会使某一方或双方感到
枯燥乏味,不免会有寻找激情的冲动。如果说建立在爱情基础
上的婚姻是绝对自由的,那么这种和妻子或者丈夫之间更多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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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情人之间更多爱情的关系势必会导致原有婚姻的破裂。而
事实上不是这样,作为妻子或者丈夫的一方可能更多的会考虑
对方的感受以及由此对子女带来的伤害,往往很多时候在种种
责任和义务使得处在婚外恋中的男女会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而
压制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很轻率地导致婚姻破裂。
(三)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还会受到婚姻中男女双方自我道德文化的约束。
道德作为善恶是非的标准、人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和他律
两种功能。特别是道德的自律性,在法律难以触及、心理无以
明说的地方起着重要的、难以替代的作用—对善的追求成为对自我的适度约束。在情感生活出现迷茫、在情感与理念发生
冲突的时候,道德是良知的路标。它唤起我们对家人对家庭、
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良知,为迷茫中的人指点迷津;社会对善的
取向亦是恶的防波堤。当私欲无度泛滥的时候,它能形成利他
主义的道德栅栏,将无羁的个人的欲求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实
现,使个人的发展与家庭—社区—社会的整体利益取得相容性。
(四)承诺的约束:
“承诺就是对自己责任的记取”(伊谢·科恩)。人对婚姻
的承诺包括两个层面—对人的承诺和对婚姻关系的承诺。对人的承诺也是对感情的承诺。意即爱一个人,就要对所爱的人
负责,要竭尽全力让她(他)一生幸福。“爱意味着在没有任何
担保的情况下把自己承诺出去,把自己完全地给予出去,期望
着我们的爱在所爱的人身上产生出爱”(埃·弗洛姆)。因为有
这种爱的承诺,人在婚姻中将
获得更大的满足感。但当爱不存
在之时,这种承诺也随之消亡。所以仗有这一种承诺是不够,
还需有对婚姻关系的承诺,意即对婚姻关系负责,对你自己的
婚姻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后果(一个新的家庭或新的生命因这种结
合而诞生)负责。有人常把后一种承诺视作束缚。其实,对婚姻
关系的承诺并非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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