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的价值及其相对性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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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
产生的关系(夫妻关系)。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由决定是否
缔结、终止婚姻关系的决定权。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给予了男女双方充分选择的权利,但这
种自由并不像萨特所认为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婚姻
自由同其他任何自由的权利一样都是一种相对的自由,都要受
到各种条件的约束。
一、婚姻自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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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反杜林论》中有一句话: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
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
部自然界①。对于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西方现代存在主义中最
具代表性的哲学家萨特认为,人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
础”,人的一切行动都意味着选择,而选择本身就是自由,是
完全的自主。在他看来,一个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具有什么
样的规定性,完全由己决定。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己进行设
计、选择和造就自身。他的结论是:“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
由②”。婚姻的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更加注重
人性的表现,是自由在社会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婚姻自由
的本质是婚姻的自主性。人利用主体意识、主观能动性以及人
的权利、人格价值来决定人们在人生道路上的伴侣选择的自由
性。社会承认和尊重人婚姻的自由,是对人独立的婚姻价值的
尊重。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我国1980
年通过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为。结婚必须是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
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是男
女双方本人的事情,是双方爱情的结晶。因此,结不结婚,和
谁结婚,男女双方都有权决定。其他任何人包括男女双方的父
母,也不能干涉。子女可以就个人的婚姻问题,向父母亲友征
求意见,但父母亲友却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女,干涉子
女的婚姻自由。这样,婚姻的自由产生了价值,使很多没有爱

情做基础的婚姻不再发生。另外,让人们在选择时,有更多的
自由权,用更多的爱情作保证,让更多人拥有家庭的幸福,减
少了离婚率,使社会趋向稳定。婚姻的自由,保证了家庭的幸
福。离婚的减少,对下一代的成长、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了积
极的影响,能让他们在良好的环境中长大。
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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