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的价值及其相对性(2)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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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情感因素是婚姻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一
点爱情的婚姻,双方性格不合,整天吵吵打打,家庭不和,这
种婚姻关系不应继续维持,而应友好地离婚。无论是由于婚前
选择不慎的原因,还是婚后出于感情随着某种主观和客观的因
素而变化的原因,只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补救,那
么就要正视这个现实,友好地分手。反之,如果只是靠良心和
义务的纽带,而缺少“系心带”来维持婚姻家庭,只能加剧双
方的痛苦。没有爱情的婚姻,让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悲剧的产
生成为可能。目前,一家社会研究机构对甘肃、上海和广州等
地进行婚姻现状调查得出结论:22%的婚姻属于低质量婚姻,
这其中包括亚婚姻状态。调查显示,亚婚姻的队伍有扩大趋
势,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没有离婚自由观念的支持
下,许多女性虽然对婚姻失去信心,任凭岁月磋跄,感情耗
尽,婚姻名存实亡,也撑了下去。专家指出,亚婚姻状况无形
中还是会给孩子心理上造成影响,如何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是
一个很敏感的社会问题。处在亚婚姻状态中的女性因为不是离
异、更不是单亲家庭,所以也不易得到社会的援手。
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婚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的爱情,但爱情本身就要受到各种
社会环境的影响。通常人们认为,爱情是纯感情行为,是两情
相悦,比如女方觉得男方有男子汉的气慨、有魄力、有修养、
有能力,男方觉得女方贤淑、温柔、体贴等等。这些性格和人
格特征都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无论是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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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白由都要受各种因
素的约束,因此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
(一)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的最基础的标准。我国法律在
《婚姻法》中对婚姻自由作了如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
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
得军人同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这些条例对结婚和离婚做了限制,是为了保障婚
姻自由的真
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白由、离婚自由权
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二)义务和责任的约束:
婚姻选择的自由是人的权利的体现,但权利离不开义务和
责任。人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每一种角色都有
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要负责任。这种
责任感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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