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劳社险[2006]6号
发布时间: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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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劳社险[2006]6号
昆劳社险[2006]6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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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
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市近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切实保障本市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定点单位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
年度考核分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检查占50分,年终考核占50分。(检查考核具体内容和分值见附表)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定点单位日常检查内容评分表,负责对定点单位的日常检查。日常检查以专项检查与普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每年对定点医院的检查不得少于3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检查不得少于2次,定点零售药店检查不得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得少于2次),抽查门诊处方市级医院不少于总量的2%、其他医疗机构不少于总量的5%,抽查出院病历市级医院不少于总量的5%、其他医院不少于总量的10%。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发放《定点单位考核检查情况通知单》,以促进定点单位的及时整改。每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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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分分值不超过本项扣分上限。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单位年终考核内容评分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总评分。
三、考核评分标准
年度考核总评分与费用结算挂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月预留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费用的5%,作为年度考核预留费用,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相应处理。
1、年度总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将预留费用全部结付给定点医疗单位。
2、年度总评分在90分以下的,按如下规定扣减预留费用:
⑴定点医院每低1分扣减2%的预留费用;
⑵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每低1分扣减3%的预留费用; ⑶定点零售药店每低1分扣减4%的预留费用。
3、总评分在70分以下的,除按规定扣减预留费用外,对该定点单位暂停定点资格,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4、总评分低于60分的,除全额扣除预留费用外,并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取消该单位定点资格。
5、定点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管理,主动查处严重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在年度总评分中酌情予以奖励加分。
6、在平时检查考核中查实定点单位有以下严重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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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扣除年度考核总评分的10分或20分,暂停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⑴弄虚作假,伪造涂改门诊、住院病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⑵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将自费项目冲减或串换成可报销项目的;
⑶使用或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
⑷采用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划卡结付的;
⑸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提供IC卡划卡服务的,或擅自扩大医疗保险定点科室的;
⑹私自将科室、诊室、药店柜台承包并提供划卡结付的; ⑺被卫生、药监部门注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⑻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⑼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四、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昆劳社医
[2003]5号和昆医保[2004]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定点医院日常检查内容评分表
附表2: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日常检查内容评分表 附表3:定点药店日常检查内容评分表
附表4:定点医院年终考核内容评分表
附表5: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内容评分表 附表6:定点药店年终考核内容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