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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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的规定一般适用于由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混合料的情况。
该类结合料基层、底基层的外形尺寸检查项目、频度和质量标准可参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现场生产该类混合料,应收集材料级配(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连续生产时,每2000吨提供一次。
{一般适用于由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混合料的情况。
该类混合料的检查项目、频度和质量标准按照国标《沥青路面路工验收规范》GB 50092的附录E.0.2执行;
对于现场生产该类混合料,应收集材料级配(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
主要控制技术指标为沥青用量(或油矿比)、稳定度、流值、密度、空隙率等质量指标}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必须包含原材料、配合比以及拌合物工作性能、混凝土强度等质量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2、厂(场)、站工程的其它专业设备及电气安装的材料。设备、产品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并留有相应文字记录。
3、进口设备必须配有相关内容的中文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作此规定)
4、上述1、2两项供应厂家应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5、混凝土管、金属管生产厂家应提供有关的强度、严密性、无损探伤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根据国标《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68第1. 0. 4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管、金属管在使用前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分批检验、检查和验收,提供书面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
(十七)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
1、应有预应力锚具、连接器、夹片、金属波纹管等材料的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普通市政构筑物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执行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6.2.3条规定:“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等的有关规定。”
市政桥梁工程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土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计或规范有要求的桥梁预应力锚具,锚具生产厂家及施工单位应提供锚具组装件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
(按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或《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规定进行该试验) (十八)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挡墙板等预制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筋原材复试报告、焊(连)接检验报告;达到设计强度值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含28天标养及同条件养护的);预应力材料及设备的检验、标定和张拉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