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9)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市政工程
(按照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第5.1.2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
(按照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第5.2节规定)
(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1、 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
5、 施工试验资料
6、 施工记录
7、 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8、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1、事故报告
12、竣工测量资料
13、竣工图
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顺序组卷
第二十八条 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按照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第4.2.10条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建函
[2002]394号)规定,全省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统一按照《省表》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 469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