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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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难以在原施工图上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按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第4.2.7~4.2.9条规定)
2、改绘竣工图,必须使用不褪色的黑色绘图墨水。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是由施工单位对己完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书。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根据建设部在2000年6月30日建建[2000] 142号文发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贵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贵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劫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劫察、设计负责人和劫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根据建设部在2000年6月30日建建[[2000] 142号文发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料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 施工许可证。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 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章 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技术文件要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