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4)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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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
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
款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
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7.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
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
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九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
条款的效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
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
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
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终
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
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