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3)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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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
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
一切抗辩权。
(5)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征
得保证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的,保证人有权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
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
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
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保证人的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保证人发生对保证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状况,应当采取措施,按贷款人
的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保证人工作、地址(住址)、电话
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
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
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
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
债务。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