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2)
时间: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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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
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
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
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
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
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
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贷款为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
确定的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的直接向贷款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