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5)
时间:2025-05-01
时间:2025-05-01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职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行政协调处理无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