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3)

时间:2025-05-01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第十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保函或保证书。

(二)在银行设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预留保障专户,预存资金,专款专用,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的保障金。预存资金数额由各地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企业必须在每个项目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职工按每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项,作为职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放工资之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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