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4)
时间:2025-05-01
时间:2025-05-01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职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工资。
银行应当每月将建筑业企业专用账户的情况反馈给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职工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