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
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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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四)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五)安全管理;
(六)履约担保;
(七)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和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对产品、服务质量、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公益性支出或者指令任务造成亏损的,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五条 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协议书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
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须经其同意。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