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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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2007年09月03日 16时18分 222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工商行政
“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经2007年8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境内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与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申请者签订《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参
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