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
(八)水务部门
1.供水工程;
2.节水工程;
3.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及接入情况。
(九)气象部门
防雷设施。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十一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验收内容和施工图纸组织验收,相关专业部门参与,不得擅自增加把关、收费等事项,不得以其他专项验收部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为由,拒绝或推迟验收。
因政策等原因确需变更验收内容或验收标准的,应及时向验管办提交变更的内容、标准及其依据,经审核后对外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验收部门公示时间,下同)完成各自验收工作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发放《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发放《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并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整改到位,经复验合格,3个工作日内发放《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