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有相关法规规定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向备案机关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核验空调外机位、太阳能、邮政信报箱符合设计要求,复核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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