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季度汽车行业发展环境分析(7)

时间:2025-03-12

国研网分析汽车发展背后力量支持

凸显。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7月2日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五十二条,在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罚则上限、威慑力等方面全面升级。

第一,监管范围扩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首先,从相关定义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纳入汽车产品范围,将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也划归到生产者之列,使得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其次,从缺陷产品的调查和认定来看,赋予主管部门更多的调查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其他相关资料。从而使得召回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惩罚力度明显加大。《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责任的惩罚力度加大,在对隐瞒缺陷责任、生产者配合调查责任、启动召回责任、提交召回报告责任、责令召回、信息备案责任、经营者报告和配合调查责任、渎职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的基础上,指出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直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采取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规定》对上述责任的划分是模糊地,同时对责任人则主要采取警告和罚款等处罚措施,对刑事责任的追求相对比较淡化。而从罚款额度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对隐瞒缺陷责任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报告和配合调查责任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相比较而言,《规定》对相关责任的惩罚力度明显偏轻,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最高的罚款金额仅为30000元,对经营者调查责任的最高罚款额则为5000元。

第三,法律效力升级,更具威慑力。《征求意见稿》属于法规性文件,更具权威性、约束力,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罚。早先出台的《规定》则属于部门规范,无法对生产企业形成真正的法律威慑力,这也是我国汽车产品责令召回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规定》的修订与完善,使得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规范性、约束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于新条例中消费者参与权的体现,因此召回条例应该在现有征求意见稿上再进一步,加大公众对缺陷产品的监督力度;另外,召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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