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一)(8)

发布时间:2021-06-06

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

要他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内容,然而口头合同往往给出借人带来举证难题。所以在口头借贷时,应尽可能邀请一些与借贷两方均无亲属关系的朋友、同事到场,以便监督或作证;有条件的,可以形成一些录音资料等;尽量做到不伤感情,又有所准备。

从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和便于履行以及发生争议的证明和解决来看,应尽量采用规范的书面合同为宜。特别是对于感情基础不牢、商业味深厚或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提倡借贷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民间借贷合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借款人所立的借据。借据一般应记载以借贷数额、期限、利率等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发生纠纷时,借据便是最为有效的书面证据。

14、仅凭借据能代表钱款已经借出了吗?

借据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收到借款时才出具借据人,借据内会有“收到”、“已借到”等表述,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据实际兼有收条的作用,能够证明出借人已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所以通常情况下,仅凭借据就能表明钱款已经交付。

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仅凭借据可能不代表款项已经借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借款人主张借款没有交付或者根本没有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时法院会审查借款交付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支付,除了借据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涉及数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除了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若出借人也主张是现金支付,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出借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由出借人对该笔款项交付充分举证。如果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支付的事实。

如果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在出具借据之日以后)和交付方式,借据持有人(出借人)必须对在约定时间以约定方式交付款项进行举证。

15、公证在民间借贷中有何作用?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之日合同成立并生效。公证不是其生效要件,并不存在不进行公证就无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说法。但是公证对于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民间借贷简便、快捷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大于银行贷款,相应地,它的借款利率一般也高于银行利率,容易出现高利借款情况,导致纠纷产生。另外,借贷双方如果对合同条款如利息、借款期限不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利于保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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