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一)(13)

发布时间:2021-06-06

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

预先扣除利息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借款人求助于出借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弱势的情况下,一些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的困境,在同意出借的同时,提出预先扣除利息。虽然预先扣除利息 也是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实现,但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首先,借款人原本急于用钱而借款,当然不会自愿在本金中先予扣除利息,即使表面上同意预先扣除利息,其意思表示也不真实。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预先扣除利息,实际将会借款数额就小于合同约定的数额,这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再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时间是偿还借款时间或者约定时间,而预先扣除利息使偿还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时,也是不合情理的。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00条规定予以处理,即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条规定,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涉及两个内容: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而是实际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以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而以实际借款数额如实计算利息。

六、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

24、没有还款期限和期限约定不明的借贷如何催告?

对于没有约定期限或期限约定不明确问题,不能认为永无期限,否则,借款人就会以未到期为由拖延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合理确定履行期限。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206条:“催告”的意思是出借人告知借款人还本付息,这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催讨”, “催讨”是出借人直接借款人主张还本付息而不必再预留合理期限;“可以催告”指出借人不催告而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亦是情理之中。从合情合理角度看,不论是催告还是催讨,出借人一般都应当给借款人一个合理履行期限,而不宜催告时就要求当即交款。

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指出借人给予借款人足以充分、完全的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至于“合理期限”是几天、几个月,法律以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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