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一)(18)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款对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作了程序性规定,也为出借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随后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直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30、民间借贷中劳务可以抵债吗?
劳务抵债由于涉及人身权利,在民间借贷履行中很少适用,目前在民事案件执行中被尝试适用。实践中因被执行人(借款人)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在法院主持下,经申请执行人(出借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运用其一技之长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劳务,以所得劳动报酬抵偿所欠债务,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该方式的基础在于劳动力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衡量,劳务清偿就是把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折算成一定量的贷币来冲抵所欠的债务。
劳务的价值,一是参照当地同行业在劳务市场的平均值来计算;二是确定一的比例,完成劳务后所创造的价值在总的劳动成果价值实现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计算。劳务抵债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若劳动者从事对人身有害的劳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务和可能引发其他纠纷的劳务,都应予以规范。对限制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在劳务清偿履行过程 中,劳动者以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而不愿再继续提供劳务的,劳务清偿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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