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汇总

发布时间:2024-11-08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2005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 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 赠送保额为10万的保险。2005年12月,获 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 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 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可取得保险利 益,则投保人就可以以任何人作为被保险 人,设法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然后为获 得巨额利益谋害被保险人的生命,这样就 无法体现保险的宗旨,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的,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同意 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 雇主对雇员 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 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

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 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 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通常是商家作为投保人 分期分批地为购买促销商品的顾客投保一定 保险金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显然不具有保险利益,这种情 况下必须经被保人签字同意方可视为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 被保 险人的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 险人的签字同意 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 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 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 保险费。

投保人:高某 被保人:林某 受益人:高某

投保人于2008年12月25日给妻子林某 投保了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8月3日,被保人 林某因与高某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 跳下来,造成重伤。2009年10月26日, 原告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 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保险公司 以被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拒 绝支付保险金。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当庭撤诉。

诉讼权有谁提出? 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 险人本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身故的,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给 受益人。 律师撤诉是因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 务。投保人具有变更、解除和中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此类 纠纷由其提起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理赔给付 引发的纠纷只能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应由其提起诉 讼。

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本意的:不可预见和避免。如酒后驾车 发生车祸就不属于意外事故。 外来的:致害物在伤害发生之前存在于被 保险人身体之外而不是体内。如疾病引发 的伤害或死亡不属于此类。 突发的:在短时间内发生。慢性铅中毒不 属于此类。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2003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5万元长寿保险 和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保申请即 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赖某。12月17日,保险 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未予承保,通知其 一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 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不服,起 诉至法院。 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 一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承担给付或赔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 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缴纳保费,是投保人 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 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后同意承保,是对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使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 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上一般将承保日期追溯为 投保日。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承保,视为 反要约。 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同意或补缴保费之日起成 立; 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成立,退

还保费。

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陈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 反要约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属于按正常 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要加费或延期承保 的,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 本案反映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

保险合同成立从公平的角度来看, 对承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按正常 的承保条件、标准是应当承保的,则合同 的成立时间可以追溯到投保日,保险公司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对经保险公司核保后需要加收保费、体检 才能承保的或者拒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 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2000年5月1日 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 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 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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