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9]22号(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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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1万元的奖励。取得证书一个月后,报市经贸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自主培养人才。企业每培养1名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且取得文凭或证书后与其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市政府给予企业补助一定的培养经费,标准为:博士生(职称对应正高)10000元,研究生(职称对应副高或高级技师)5000元,本科生(职称对应中级或技师)2000元。取得证书后,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鼓励市内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2个月以上,结业后服务企业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人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帮助工业企业联系协调与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建立行业产学研基地、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5、积极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开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人才猎头、测评、咨询、交流等人才服务的,享受服务业新办企业相关政策。对为我市引进“4+X”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中介服务机构,经人事劳动部门核准,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激励人才创业
1、鼓励工业企业人才参与县(市)级拔尖人才评选,逐步增加工业企业拔尖人才比例,每届拔尖人才中工业人才比例要达到25%以上。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2、鼓励工业企业人才参与“评优评先”,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人才在劳模、杰出青年、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职称等方面评选评定推荐给予优先,其所在企业在龙头企业、文明单位、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等方面评定推荐给予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相关部门。
3、企业引进人才凡完成省及省级以上科研开发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开发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和工业新产品;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鼓励工业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工业企业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同时对招收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在站工作时间,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津贴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鼓励企业新建或引进大院名校在江山联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并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经营、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40万元以上的,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1、本政策所提及的服务年限,自本政策试行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中所涉及的服务年限,继续参照执行。
2、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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